常見問題
常見問題
依據政府採購法第93條第1項:「各機關得就具有共通需求特性之財物或勞務,與廠商簽訂共同供應契約。」及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5條第1款:「二以上機關共同協議由其中一機關訂約者,為參與協議之各機關。」規定,經濟部工業局民國103年經由行政院國家資訊通信發展推動小組(以下簡稱NICI)之指導,向各機關為全面性調查、取得委託以作為訂約機關,辦理軟體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NICI於民國106年5月22日停止適用,經濟部工業局於行政院數位國家創新經濟推動小組(DIGI+小組)之數位國家分組指導下,持續進行共同供應契約軟體採購運作。
因應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於民國111年8月27日成立,整合電信、資訊、資安、網路與傳播五大領域,原經濟部工業局辦理軟體共同供應契約將正式移撥至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
依NICI第34次會議(民國103年6月16日)紀錄,經濟部工業局承擔套裝軟體共同供應契約採購之辦理作業,範圍包括商用套裝軟體與雲端(Cloud Computing)服務。並配合國家發展委員會與行政院資通安全處指示,增設資通安全服務與資訊服務。
資通安全服務與資訊服務為資訊服務,其採購定性為勞務採購。軟體共同供應契約移撥至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未來仍將依政策指導,擴大辦理範疇。
資訊服務之採購程序中,透過廠商授權帳號以遠端連線等方法進入運算實體環境進行測試,確認廠商所提供服務是否符合採購案所要求之規格。
依政府採購法第26條原則,擬定採購案規格。以雲端服務之採購為例,其要求投標之服務應具備雲端特性且應符合行政院或其所屬機關所建議之服務水準要求。
首次執行商用套裝軟體之採購,即以民國102年臺灣銀行辦理套裝軟體共同供應契約採購之廢標品項、及廠商申訴成功而下架品項兩者,作為招標採購標的品項。其後之各次採購,則基於供需原則,就預定採購類型內,先進行產品之公開徵求,以蒐集市面上之產品資料,再函發各機關進行需求調查,就二以上機關函復有共同需求者,辦理招標。
需求調查之時點為採購規劃階段,即各次採購公告招標之前,以掌握需求端真實需求,據以擬定採購品項、數量級距,並計算採購金額。
採購標的倘屬可經需求調查得知是否有需求者,如商用套裝軟體之採購,則向各機關(通常為二級機關,如部、委員會)為需求調查。採購標的倘屬於具創新性之創新服務或產品、或各機關過往未具採購經驗,而難以由需求機關具體提出需求者,如資通安全服務與資訊服務採購,得由行政院或其所屬機關協調有關機關彙整或估算各機關需求,據以擬定採購案之預算金額。
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企字第10000261091號「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辦理:
圖片說明:
最低價廠商標價偏低時之處理方法:
1. 各項標價最低廠商經機關認定有標價偏低(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機關將依採購法第58條規定,請廠商於該項價格審查時於現場提出說明,廠商未在審查現場,視同放棄。廠商提出說明之事項,可包括:(1)標價為何偏低;(2)以該標價承作,為何不會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並據以作為認定廠商說明是否合理之依據。
2. 最低標在底價百分之七十以上
(2-1) 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機關認為該說明尚非完全合理,但最低標繳納差額保證金,即可避免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疑慮者,通知最低標於五日內提出差額保證金,繳妥後再行決標予該最低標。
(2-2) 最低標在底價百分之七十以上,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機關認為該說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者,不通知最低標提出差額保證金,逕不決標予該最低標,以次低標為最低標(該最低標表示願意提出差額保證金者,機關應予拒絕)。
(2-3) 最低標在底價百分之七十以上,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差額保證金,照價決標予最低標。
(2-4) 最低標未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或其說明尚非完全合理且未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差額保證金者,不決標予該最低標,以次低標為最低標繼續審查。
3. 最低標低於底價百分之七十
(3-1) 最低標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機關認為該說明合理,無需通知最低標提出差額保證金,照價決標予最低標。
(3-2) 未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或其提出之說明經機關認為顯不合理或尚非完全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者,不通知最低標提出差額保證金,逕不決標予該最低標,以次低標為最低標繼續審查(該最低標表示願意提出差額保證金者,機關應予拒絕)。
4. 全區投標廠商依有採購法第58條之情形辦理決標之價格跟進併列得標者,應繳差額保證金比照前項規定辦理。單區投標廠商不適用本程序。
5. 本須知未規範者,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頒之「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規定辦理。
依據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訂約機關得向訂購機關或訂約廠商收取必要之費用。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接辦套裝軟體共同供應契約採購,沿襲臺灣銀行採購部所訂費率,向訂購機關收取契約價格1.5%之作業服務費,且因本共同供應契約之訂購機關為數眾多,為簡化收取作業,採透過立約商向機關收取作業服務費之方式辦理。
因應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於民國108年11月修正,配合法令規定調降作業服務費費率,自民國109年起,作業服務費費率依品項級距分列為1.1%、1%。
(一)收取押標金之依據?
依據政府採購法第30條規定,機關辦理招標除符合法定例外條件外,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投標廠商須繳納押標金。並依據「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訂定押標金之種類、額度、繳納、退還及終止方式等。
(二)押標金之金額及繳納形式?
押標金應繳納之金額視每次招標作業而訂,並載明於廠商投標須知文件中。繳納形式應由廠商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單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代保證、保險公司之連代保證保險單為之。
(三)決標後押標金不予發還之情形?
依據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規定,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其已發還者,並予追繳:
(1) 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投標。
(2) 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或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
(3) 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4) 得標後拒不簽約。
(5) 得標後未於規定期限內,繳足保證金或提供擔保。
(6) 對採購有關人員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
(7)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
由於共同供應契約採購係複數決標,依據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應合於最低標或最有利標之競標精神,故可跟進最低標併列得標廠商家數應有限制。於採最低標決標之商用套裝軟體採購,各品項原則上區分全區投標廠商與單區投標廠商,各別計算併列最低標得標廠商數。各次採購競標機制之成數限制,則視實際需求而有所不同。
原則上以合格投標廠商家數為算定基準,限制一定成數內之全區以及單區投標廠商可得跟進最低標併列得標。
不再沿用臺灣銀行做法。依據政府採購法第93條以及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2條,必須為二以上機關均有需求之財物或勞務始能納入共同供應契約之採購標的。故於每次招標作業皆會進行機關之需求調查,將具有二以上機關共通需求之產品或服務納入採購標的品項。
依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9條第5款規定,機關利用本契約辦理採購,得考量其於契約所載不同數量或金額級距下之訂購數量、金額或有別於本契約之條件,洽訂約廠商提供更優惠之價格或條件。因此,訂購機關在辦理之共同供應契約所載的數量或金額級距範圍內,得與訂約廠商另行議價或洽談優惠條件。
首次執行商用套裝軟體之採購(案號1030201)係沿用臺灣銀行採購部之軟體品項分組方式,後於民國107及111年時,因應招標作業需求,調整品項分組方式。
依據政府採購法第46條,底價應依圖說、規範、契約並考量成本、市場行情及政府機關決標資料逐項編列,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之。據此本辦公室採四階段之訂價原則辦理:
第一階段-詢訪產品之廠商價格,來源包括原廠建議價格、市售價格、網路商城價格及促銷價等。
第二階段-依據產品廠商價格、需求機關報價、過往政府機關決標價等資料逐項訂出產品參考價格。
第三階段-由訂約機關所設之訂價暨規格審查會依據前階段之各項參考資料審定產品建議價格。
第四階段-由訂約機關首長核定採購標的品項之底價。
於採購案之公開閱覽或公告招標時,即得於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查閱廠商之投標資格,另亦載明於投標須知。相關最新訊息可洽詢本署軟體採購辦公室之客服電話:02-66002558,或網址:www.spo.org.tw,並可透過該網址,連結至政府電子採購網查詢本計畫執行「套裝軟體共同供應契約採購案」之公開採購資訊。
本案係依據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以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機關利用本契約辦理採購前,請先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規定,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採購。
並依行政院工程會之工程企字第10200391950號函釋,機關於政府電子採購網訂購共同供應契約時需填寫核准採限制性招標方式之相關資訊(詳見附件函釋內容)。
依據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屬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藝術品、秘密諮詢,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者,得採限制性招標。財物標因採購標的皆為特定廠牌之軟體,屬專屬權利(著作權),各特定廠牌軟體彼此無法取代,爰依規定採限制性招標。
本案各項產品訂有數量級距,廠商依數量級距報價。適用機關單筆訂購若逾數量上限者,無法由機關利用本契約執行請購及下訂,應由機關自行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採購。即本案不接受逾越此限制之訂購。
機關如需附加採購本契約以外之相關配備項目,應與訂購標的相關,且附加採購金額不得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依工程會於112年1月1日生效之修訂,公告金額自100萬元調升至150萬元,目前附加採購金額即不得逾新臺幣15萬元)及訂購標的之金額。機關得自行與廠商就額外項議定價格,於訂購單上另行加註逕洽廠商提供,並得利用「工程會政府電子採購網」之電子採購系統一併訂購。附加採購金額如逾新臺幣15萬元或訂購標的之金額時,機關應自行依法辦理招標,不得併本共同供應契約項目逕以電子訂購方式辦理採購。
額外項增加金額不能大於本訂單訂購共同供應契約產品之金額總和。
廠商應於接獲適用機關訂購單通知,除與適用機關另有約定外,應自下訂之次日歷天起算,18個日曆天內交貨(若訂購機關與廠商另有議定之交貨期限者,從其約定,並以雙方商定之交貨期限起算,逾期罰款)。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依下列條件辦理付款:廠商所交之套裝軟體經各訂購機關驗收合格後,按本契約所訂單價核算總價,機關憑廠商所出具之統一發票由適用機關於15工作天內逕行支付廠商。廠商可提供訂購機關其銀行帳號,供匯款使用(匯款手續費由廠商負擔)。
訂購機關訂購本契約之品項(包含增購契約內或契約外之其他產品或服務),依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14條第1項規定,適用機關應繳交作業服務費。為簡化作業服務費收款作業,訂約機關將作業服務費用併計各品項決標價格為契約價(採購品項如設有級距,最高級距品項之作業服務費費率為1%,其餘均為1.1%),以訂單收取作業服務費,由廠商代收並向訂約機關繳納。